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再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19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954年度上訴字第295號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判決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廖柏基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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