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原告丙○○○代理人 徐履冰 律師被告己○○
戊○○丁○○乙○○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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