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34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就被繼承人丙○○遺產聲明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清冊(應依動產、不動產、債權、債務分項記載;如不知有無該項目的財產時,應載明不知)。
(二)已知被繼承人丙○○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載明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其債權、債務金額)。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