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繼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23號聲請人甲○○○○○○
村16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乙○○間請求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理人之身分證件影本。
(二)聲請人來台探親之相關文件或相對人返鄉探親之相關文件。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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