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916號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
鍾明達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臺灣臺北看守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360元,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聲明係請求反訴被告容忍辦理系爭土地之地上權登記,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97,974元(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反訴原告前繳裁判費9,360元後,反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附件:
反訴原告佔用面積1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96年1月公告地價76,094元×10%(每年租金以10%計)×15年=1,597,974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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