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孫國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附表:
一、請提出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口名簿影本到院,及說明其他人支出之扶養費數額,並附相關證明(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二、請提出債務人母親名下房屋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並提出債務人繳納房屋貸款每月七千二百元之證明(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三、請釋明扶養母親每月七千元之詳細項目、金額,並附相關單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