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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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12號
聲請人佑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從事土木與建築工程等為業,自民國96年間起,即因原物料及建築材料飆漲,致使營運成本過高,入不敷出而週轉不靈,並無力繳付票款遭退票及列為拒絕往來戶。嗣經聲請人繼續勉力維持營運,並陸續償還部分債務予各債權人,惟仍因原物料價格未見下跌且舉債過重之緣由,致聲請人於97年2月時即全面停工,所欠各債權人之債務亦不能清償。經聲請人清查全部債權、債務及資產、設備後,約略情況臚列如下:㈠債權人共有93人,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8,942,954元;㈡積欠11位受僱人員薪資,金額共計854,489元;㈢可收取之承攬報酬債權中,預計可受領之工程款債權合計為11,998,115元,另屆期可領回之保固金金額為1,000,068元,以上二者共計12,998,183元;㈣聲請人目前之有體財產有汽車三部(預估現值各為13,095元、30,835元、19,167元),另有土地二筆、建物一筆(門牌號碼彰化市○○路○○○號13樓)。依前述之資產、負債統計明細所示,聲請人雖非毫無資力,然資產已顯然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謀各債權人得以平均受償,爰依法聲請對聲請人為破產之宣告云云。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自稱其資產已顯然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云云,固據其提出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債權人清冊、應付薪資明細表、債權表、保固金統計表、財產狀況說明書、行車執照、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惟查上開統計表所示之債權、債務是否均屬實,仍有待本院調查必要之事證,始能認定,惟因聲請人於聲請時並未提出符合之相關佐證以實其說,本院乃於97年6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補正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㈠陳報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為何(是否具別除權或優先權等)?㈡陳報聲請人之各債務人地址、各債務性質?㈢債權人、債務人如為獨資或合夥商號,應陳報其商號負責人。㈣陳報受僱薪資之債權人地址。㈤提出負債及應收款項、保固款之各項證明文件等事項,惟聲請人於97年6月10日收受補正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本院自無從審酌認定聲請人是否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施惠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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