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7年上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徐福晉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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