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80號原告宗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甲○○○○○○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67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7,04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