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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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取財、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七九、一八六六
一、二0二四八、二四一六八號),今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伍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共同詐欺取財、恐嚇取財等罪,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八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
二、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衡酌本案案情及被告到庭供述情節,應准予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被告應注意遵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二款有關規定,不得對被害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之規定(包括直接或間接影響等手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清鈞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