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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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七八號),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肆月拾陸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犯擄人勒贖等案件,經甲○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