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強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四一二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卷附保證金收據一紙、送達證書二紙、拘提報告書,及在監在押資料表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法官郭豫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