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 馬小字 第50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告 林純妃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馬小字第50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於111年6月9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立祥
書記官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就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映君
法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