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小字第4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 馬小字 第41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溫珈瑜

張淑媚

被告 孟紹新 現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馬小字第4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於111年6月9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立祥

書記官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映君

法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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