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 馬小字 第41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溫珈瑜
被告 孟紹新 現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馬小字第4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於111年6月9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立祥
書記官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映君
法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