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346號原告 鄭義昌 被告 柯政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6年度上易字第199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被告柯政宗於104年3月3日以噴漆方式毀損原告之大門及以機車阻擋告訴人之回家道路,並於104年4月10日設置路障,侵害原告權利。(內容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爰求為:
㈠原判決撤銷。
㈡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及強制罪案件,業經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