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8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秀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秀怡於民國103年0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7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1月15日止累計270,
774元未給付,其中263,348元為本金;6,650元為利息;77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秀怡於民國106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7月31日起至民國113年07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1月15日止累計363,032元未給付,其中353,587元為本金;8,878元為利息;56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秀怡於民國106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1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0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1月15日止累計702,338元未給付,其中684,128元為本金;17,810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38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秀怡│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263348││1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李秀怡│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353587││1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李秀怡│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37%│││684128││1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