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上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民國八十九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三○七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住台北市○○區○○街二八一之一號三樓
丙○○住苗栗丁○○住台北縣板橋市○○里○鄰○○路○○巷○號四樓戊○○住苗栗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三○七號過失致死案件,經被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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