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039號
上 訴 人 楊容嫻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育森 、 陳沛琳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