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秩事裁定
108年度營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
被移送人 陳利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1月5日南市警營偵秩字第10805497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陳利得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2時許,在臺
南市○○區○○里00000000號王朝釣蝦場,徒手毆打及
持椅子丟擲被害人 翁俊偉 成傷。被移送人之上開行為顯已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爰依法移請裁處等語
。
二、按有加暴行於人之行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朝翁俊偉丟擲椅子、並徒手毆打
翁俊偉等情,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復有證人
翁俊偉、 林原徵 之調查筆錄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予認
定。
(二)被移送人丟擲椅子、徒手毆打翁俊偉之地點為王朝釣蝦場
,乃不特定人得以出入經過之公共場所,其加暴行於翁俊
偉之行為已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
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予以論處。本院審
酌被移送人僅因細故,即於公共場所加暴行於人,及其行
為之手段、行為後之態度、對社會秩序安全所造成之危害
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