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MERRIECARBOHOLMOLERO( 瑪莉卡 )
相 對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8,088元後,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8年度
南簡字第138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
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
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
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
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
台抗字第429號、92年度台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
(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90873號),因聲請人已對該執行程
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依法聲請供擔保准予裁定停止本
院108年度司執字第9087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
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
司執字第90873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108年度南簡字第
138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卷宗核閱無訛,堪認為真實。而系
爭強制執行程序既尚未終結,且聲請人亦已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是聲請人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供擔
保後停止執行,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審酌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90873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092元
(56,592+500),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相
對人於停止執行期間內因遲延受償之法定遲延利息;而聲請
人所提出之債務人異議之訴,自起訴至第二審終結確定之期
間可推定為2年10個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10個月、第二審案件逾2年
,不得上訴第三審),依此計算,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未
能即時受償所可能受之損害額8,088元【計算式:57,092×5
%×(2+10/12)=8,088元,元以下4捨5入】。揆諸首揭說明
,聲請人自應對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可能遭受之上開損害
提出擔保,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