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833號
原 告 莊瑞玲
被 告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甫彥
上一人訴訟代
理人 曹詩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原告追加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且所請
求金額與本院108年度北小字第1671號事件不同,被告易遊
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就原告追加部分提出答辯,是有必
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