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6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韻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白培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