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528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馬爹利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青真 異議代理人乙○○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4年11月2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BC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馬爹利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牌照號碼N6-4065號自小客貨車於民國94年9月8日16時27分許,在高雄市○○路與土庫路口,駕駛人乙○○因「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為警逕行舉發,異議人於94年11月2日收受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嘉監南字第0940027676號函,命異議人於15日內繳納罰鍰。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異議人認為該條款規定30公尺前就應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極不合理,如在30公尺外就能事先認知到前面車輛故障,那不就未卜先知了。本件因前面車輛故障,N6-4065號自小客貨車在法令規定30公尺內右轉,造成異議人遭處以新臺幣6百元罰鍰,異議人不服,為此聲明異議。
二、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在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前段定有明文。
又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者,處2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4款亦定有明文。經查:
⑴、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馬爹利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N6-4065
號自小客貨車於94年9月8日16時27分許,在高雄市○○路與土庫路口,駕駛人乙○○因「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為警逕行舉發,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94年12月9日高市警交相字第B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及逕行舉發之照片2張附卷可稽。
⑵、駕駛人乙○○於本院94年11月17日調查時稱:我從高速公路
下來,右轉第一個路口以後,準備再右轉,但前面有輛車停在前面,不知道是否故障,我就向左邊閃到內側車道右轉,結果被路口的自動照相拍下,而且那臺車也有被照到,號牌很清楚。經查N6-4065號自小客貨車旁邊之外側車道上之車輛為VD-7992號自小客車,清晰可見,有上開照片2張附卷可稽,且依上開照片2張照片而觀,VD-7992號自小客車有打右轉燈號,並且依第1張照片顯示該車開到路口停止線前,依第2張照片顯示該車開過路口停止線,明顯呈連續往前行進動態,亦即該車位置明顯往前行駛,在路口要右轉,並無停止之情形。
⑶、證人即舉發之警員甲○○於本院94年12月29日調查時證稱:
N6-4065號自小客貨車於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之照片是路口固定式的機器拍照的,當時VD-7992號自小客車是在動態當中,並沒有壞掉停在路上等語,並有其提出之放大之逕行舉發照片2張可資佐證。
⑷、據上,並無乙○○於聲明異議狀所稱之其前面車輛(VD-
7992號自小客車)故障之情形或其於本院94年11月17日調查時所稱其前面車輛不知道是否故障之情形,應可認定。其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再右轉,明顯違規,自不待言。
⑸、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汽車行駛
至交岔路口,在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係在多車道右轉彎時之安全且合理之規定,任何駕駛人皆能輕鬆做到,毫無困難。至於認為難以做到者,自應勉勵自己,多多練習,以便達到一般人皆能遵守之標準。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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