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1743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邱漢欽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參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三
月二十二日起三個月內,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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