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5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90,002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