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保險小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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