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79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辦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9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內湖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劉芷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79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辦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9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內湖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