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741號
原   告 盛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乙○○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法官鍾華
上列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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