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6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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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
偵字第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陸張、傳真機貳台、電子計算機壹台、錄音
機參台、錄音帶參捲、六合手冊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㈠被告係以一個營利之目的,而實施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
之行為,同時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
博罪處斷。
㈡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6張、傳真機2台、電子計算機1台、
錄音機3台、錄音帶3捲、六合手冊1本均為供犯罪所用之
物,且均屬被告甲○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
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賴恩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