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八三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九八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九八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券壹張(票號八四B00一二一C號,息票十三至十四),准以同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四五八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五十萬元之債票一張,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九八七號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債票已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調取上開案卷審核結果,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B書記官沈秀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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