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烱意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