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損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О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八四號),經訊問後被告等自白犯罪,且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乙○○、甲○○○共同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各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五十六條、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論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陳冠學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適用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