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勞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悟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思頤
訴訟代理人 傅啟武
被上訴人 趙榮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而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
39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