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49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於民國97年8月22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豐監稽違字第裁63-HD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下同)97年3月22日9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臺中縣○○鄉○○路○○○○號前,因「載運粗砂限重35公噸,過磅重43.9公噸,超載8.9公噸,發生車禍事故導致于 張玉蝦 腳踏車騎士當場死亡」違規,為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警員 徐玉成 掣發中縣警交字第HD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嗣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5項、第67條規定,裁處受處分人吊銷駕駛執照,並永久禁考。受處分人不服,具狀聲明異議,經本院以97年度交聲字第1670號裁定「原處分撤銷」確定,原處分機關乃依該裁定理由三所述及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273號宣示判決筆錄,認為受處分人駕駛RX-365號車於前揭時間、地點,仍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肇事致人死亡之違規情節,遂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97年8月22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63-HD0000000號裁決書為裁決之處分,裁處受處分人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禁考等情。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係以:(一)聲明異議人除無違規超載情形,已為本院97年度交聲字第1670號裁定所是認外,聲明異議人亦無違反交通安全規則。本件刑責部分,雖另經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273號判決聲明異議人有罪,但該刑事判決之見解,並不能拘束行政機關所為之處分。況且,前開刑事判決係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法院完全未就車禍經過及事實為任何調查審究,實無從以刑事判決遽以認定聲明異議人有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之事實。(二)此交通事故,經臺中縣警察局認定聲明異議人「尚未發現肇事因素」,而于張玉蝦為「不依規定右轉」,有臺中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證。是本件交通事故之肇因,顯係于張玉蝦未遵守交通規則所致,並非係聲明異議人有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之情事,故原處分機關上開裁決,顯有違誤。(三)聲明異議人就上開交通事故應無肇責,但基於于張玉蝦不幸罹難,故聲明異議人仍出面與于張玉蝦之家屬達成和解補償在案。又聲明異議人學識不高,僅國小畢業程度,平日以駕駛車輛為業,別無其他專業技能,如今面臨吊銷駕照及1年內禁考之處分,因聲明異議人家有老小,配偶又無其他職業及收入,其平日持家並協助照顧行動不便之年邁老父,聲明異議人另育有3子,現正服役及就學中,全家上下均仰賴聲明異議人負責賺養家,若遭受吊銷駕照及禁考之處分,將使聲明異議人無法繼續營生養家,全家生活將陷入困境,祈請法外開恩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曾依第27條第2項、第29條之2第5項、第35條第1項、第3項後段、第4項後段、第37條第2項、第54條、第6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62條第4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67條之1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29條第4項、第30條第3項、第35條第3項前段、第4項前段、第37條第3項、第43條、第6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35條第2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4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經查:
(一)受處分人於97年3月22日9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臺中縣○○鄉○○路○○○○號前,曾因「載運粗砂限重35公噸,過磅重43.9公噸,超載8.9公噸,發生車禍事故導致于張玉蝦腳踏車騎士當場死亡」違規,為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警員徐玉成掣發中縣警交字第HD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5項、第67條規定,裁處受處分人吊銷駕駛執照,並永久禁考。受處分人不服,具狀聲明異議,經本院以97年度交聲字第1670號裁定「原處分撤銷」確定,原處分機關乃依該裁定理由三所述及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273號宣示判決筆錄,認為受處分人駕駛RX-365號車於前揭時間、地點,仍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肇事致人死亡之違規情節,遂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前段)規定,於97年8月22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63-HD0000000號裁決書為裁決之處分,裁處受處分人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禁考等情,有臺中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本院97年度交聲字第1670號裁定、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273號宣示判決筆錄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97年8月22日豐監稽違字第63-HD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第11頁、第13頁至第15頁),合先敘明。
(二)按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273號過失致死案件,係受處分人被訴觸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罪嫌。查受處分人於該案偵查中已供承其對本件車禍有過失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相字第502號卷第30頁),檢察官復以受處分人未注意車前狀況為由,於97年4月12日以97年度偵字第8904號起訴書起訴受處分人。嗣受處分人於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273號97年5月19日準備程序時亦供稱:(法官問: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是否認罪?)沒有意見,認罪等語(見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273號卷第10頁反面)。旋該案即進行審判外協商程序,受處分人與檢察官並達成協商和意,受處分人再供稱:(法官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我承認有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等語(見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273號卷第11頁反面)。亦即受處分人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亦供承其對於本件車禍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是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273號宣示判決筆錄所載之犯罪事實要旨亦有記載甲○○(即受處分人)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等情,故受處分人辯以本院上開宣示判決筆錄並未就車禍經過及事實為任何調查審究云云,顯非可採。
(三)至於臺中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見本院卷第7頁)固載有:于張玉蝦不依規定右轉為肇事原因,甲○○(即受處分人)尚未發現肇事因素等語。惟此僅係臺中縣警察局針對本件車禍肇事原因所作之初步分析研判,已為檢察官及本院上開刑事判決所不採,自不足以此作為受處分人有利之認定。又受處分人所指其別無其他專長,全家均仰賴其駕車賺錢維生等情,固有可憫之處,然此並不得作為其免除上開裁決之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援引前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吊銷駕駛執照及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於法有據,本件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