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51號聲請人 洪金田 相對人 洪暖
洪基東 洪兩傳 洪村夫 洪清豪 洪陽正 洪大山 洪清金 洪榮昌 洪基良 洪基南 洪麗華 洪崇閔 洪崇斌 陳育環 洪瑞隆 蘇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主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5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判由兩造按判決書附表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附表:費用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備註││││(新臺幣)││├──┼───────────┼─────┼──────────┤│1│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聲請人墊付│├──┼───────────┼─────┼──────────┤│2│99.12.15複丈費及測量費│1,600元│聲請人墊付│├──┼───────────┼─────┼──────────┤│3│100.2.18複丈費及測量費│10,000元│聲請人墊付│├──┼───────────┼─────┼──────────┤│4│100.9.23複丈費及測量費│44,000元│聲請人墊付│├──┼───────────┼─────┼──────────┤│5│100.9.29複丈費及測量費│400元│聲請人墊付│├──┼───────────┼─────┼──────────┤│6│101.4.11複丈費及測量費│16,150元│聲請人墊付│├──┼───────────┼─────┼──────────┤│7│101.6.25複丈費及測量費│800元│聲請人墊付│├──┼───────────┼─────┼──────────┤│8│101.9.21複丈費及測量費│14,400元│聲請人墊付│├──┼───────────┼─────┼──────────┤│合計││95,940元││└──┴───────────┴─────┴──────────┘附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編號│姓名│訴訟費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負擔比例││├──┼────┼─────┼───────────────────┤│1│洪暖│2773/9265│28,715元(95,9402773/9265)│├──┼────┼─────┼───────────────────┤│2│洪兩傳│1363/9265│14,114元(95,9401363/9265)│├──┼────┼─────┼───────────────────┤│3│洪麗華│487/9265│5,043元(95,940487/9265)│├──┼────┼─────┼───────────────────┤│4│洪村夫│457/9265│4,732元(95,940457/9265)│├──┼────┼─────┼───────────────────┤│5│洪金田│234/9265│2,423元(95,940234/9265)│├──┼────┼─────┼───────────────────┤│6│洪清豪│234/9265│2,423元(95,940234/9265)│├──┼────┼─────┼───────────────────┤│7│洪陽正│234/9265│2,423元(95,940234/9265)│├──┼────┼─────┼───────────────────┤│8│洪榮昌│243/9265│2,516元(95,940234/9265)│├──┼────┼─────┼───────────────────┤│9│洪崇閔│487/18530│2,522元(95,940487/18530)│├──┼────┼─────┼───────────────────┤│10│洪崇斌│487/18530│2,522元(95,940487/18530)│├──┼────┼─────┼───────────────────┤│11│洪大山│389/9265│4,028元(95,940389/9265)│├──┼────┼─────┼───────────────────┤│12│陳育環│389/9265│4,028元(95,940389/9265)│├──┼────┼─────┼───────────────────┤│13│洪清金│389/9265│4,028元(95,940389/9265)│├──┼────┼─────┼───────────────────┤│14│洪基東│409/9265│4,235元(95,940409/9265)│├──┼────┼─────┼───────────────────┤│15│洪基南│194/9265│2,009元(95,940194/9265)│├──┼────┼─────┼───────────────────┤│16│洪瑞隆│248/9265│2,568元(95,940248/9265)│├──┼────┼─────┼───────────────────┤│17│蘇錢│248/9265│2,568元(95,940248/9265)│├──┼────┼─────┼───────────────────┤│18│洪基良│487/9265│5,043元(95,940487/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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