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9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顯榮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顯榮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貳張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㈠被告林顯榮於民國102年2月21日當期六合彩開獎前多次供人簽賭之行為,無非皆欲達當期最終之六合彩賭博營利目的,其主觀上係追求一個同一之營利目的,社會價值上亦僅賦予單一賭博之評價,則該期六合彩開獎前,被告接受賭客簽賭下注之各個舉動,均係該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接續行為,評價屬於一行為;㈡扣案之六合彩簽單2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
8條後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廖春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409號被告林顯榮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顯榮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高鐵路」之成年人基於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賭博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2年2月21日,以林顯榮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作為聯絡工具,以彰化縣○○鎮道○路○○○號OK便利超商之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博,由賭客以電話透過林顯榮向「高鐵路」下注簽賭,並由賭客由1至49號隨意簽選號碼,而以俗稱「二星」、「三星」、「四星」等之方式簽注,每簽選1組號碼,賭金為新臺幣(下同)10元,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之中獎號碼,如所簽之號碼均中獎,下注100元者,二星可贏得5700元,三星可贏得5萬7000元,四星可贏得75萬元,如未簽中,則由「高鐵路」贏得賭資,林顯榮則從中每支抽取1成為獲利。嗣於102年2月21日19時50分許,林顯榮在彰化縣○○鎮道○路○○○號OK便利超商,持六合彩簽單2張欲傳真與「高鐵路」,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六合彩簽單2張。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顯榮就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復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六合彩簽單2張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及同法第268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被告與「高鐵路」就上開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2罪,係基於1個賭博犯意之決定,為達成其同一犯罪目的之各個舉動,屬於法律概念之一行為,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之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檢察官黃顗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賴惠子參考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