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05號原告 張東富 被告 黃金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1年度附民字第11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36,000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其已無償債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5月至7月底間在彰化縣○○鎮○○路○○○巷○○號原告住處,向原告佯稱因投標中華工程、彰化基督教醫院所發包之油漆工程、彰濱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之油漆工程等,急需借取現金繳交押標金,日後必定償還等語,並交付附表所示支票7紙作為擔保,致原告陷於錯誤,陸續交付或匯入款項合計新台幣5,036,000元於被告。嗣上開支票經原告屆期提示,均未獲兌現,原告始知受騙。爰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03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為爭執,同意原告請求給付5,03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則請予駁回。又被告騙取原告金錢,除交付附表所示支票7紙外,並曾簽發一紙面額504萬元之本票於原告。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自認,被告就原告之請求,並同意給付5,03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又被告因詐欺原告等犯行,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590號刑事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一節,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號刑事卷查核無訛。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36,000元,及自101年9月7日(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為101年9月7日,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既主張其請求之利息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則其又請求利息自101年2月15日起算,乃屬無據。再者,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並未主張並舉證有何依據或約定,則其請求利息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部分,不足憑取。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036,000元,及自101年9月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移送,無裁判費,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因不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曉玟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面額│付款人│支票號碼│├──┼───┼───┼──────┼────┼────┤│1│ 宋巧筠 │100年7│206,000元│彰化銀行│HN││││月30日││豐原分行│0000000│├──┼───┼───┼──────┼────┼────┤│2│ 黃世昌 │100年8│600,000元│彰化六信│FE││││月3日││和美分社│0000000│├──┼───┼───┼──────┼────┼────┤│3│ 陳碧義 │100年8│250,000元│新光銀行│AA││││月5日││員林分行│0000000│├──┼───┼───┼──────┼────┼────┤│4│陳碧義│100年8│300,000元│新光銀行│AA││││月5日││員林分行│0000000│├──┼───┼───┼──────┼────┼────┤│5│ 柯國琛 │100年8│210,000元│台中銀行│HIA││││月7日││和美分行│0000000│├──┼───┼───┼──────┼────┼────┤│6│黃世昌│100年8│1,500,000元│彰化六信│FE││││月8日││和美分社│0000000│├──┼───┼───┼──────┼────┼────┤│7│黃世昌│100年9│1,500,000元│彰化六信│FE││││月8日││和美分社│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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