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4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蔡旭芳
複 代理人 卓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宇婕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