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296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96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被   告  林吳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 陸佰 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伍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0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自民國一0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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