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164號
法定代理人  鄭家銀
訴訟代理人  陳易強
被   告  林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日上午9時23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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