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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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470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君瑞 (即 周君瑜 之繼承人)、 周君琮 (即周君瑜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訴請求被告周君瑞(即周君瑜之繼承人)、周君琮(即周君瑜之繼承人)返還借款,惟查,被告周君瑞(即周君瑜之繼承人)已於112年7月14日死亡、周君琮(即周君瑜之繼承人)已於111年7月28日死亡,有被告周君瑞(即周君瑜之繼承人)、周君琮(即周君瑜之繼承人)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則被告被告周君瑞(即周君瑜之繼承人)、周君琮(即周君瑜之繼承人)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