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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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7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采寧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6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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