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1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被 告 中永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飛陽
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中永峰能源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3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