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27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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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2776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作仁
訴訟代理人 蕭秋芬
被 告 蒲盛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養護費用事件,於民國109年8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蒲盛松之家屬即訴外人 蒲秀英 於原告醫
院養護至今,仍積欠原告107年起至109年2月29日止之養護
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80,361元,現在擴張請求到109
年7月31日止,總金額是100,486元,被告在收到支付命令後
補繳37,000元,所以原告請求金額減縮為63,486元(即100,
486元-37,000元=63,486元)。經多次通知及公函聯絡,
被告均無付款誠意。為此,爰依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催收公文、首次入院保證
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以支付命令異議辯稱該項債務尚有糾
葛云云,然查被告僅空言辯稱,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所辯即
無可採。被告復未於言詞辯論期間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3,4
8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9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
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