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92號
原 告 程宥禎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被 告 周庠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庠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
109年度雄救字59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