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傳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白明忠
法定代理人 王錫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萬元,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