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22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鄭宇辰

洪敏智

被告 劉祈旺

王美玉 (即 劉士正 之繼承人)

劉玠和 (即劉士正之繼承人)

劉勇巡 (即劉士正之繼承人)

劉威東 (即劉士正之繼承人)

兼上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劉錦雲

被告 劉小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劉巡勇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劉勇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