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史益錩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91,286元(計算式:占用系爭土地之價額7,121,872元+不當得利69,414元=7,191,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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