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史益錩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91,286元(計算式:占用系爭土地之價額7,121,872元+不當得利69,414元=7,191,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