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

上訴人臺南市私立惠安居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蔡欽木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柳博硯 律師

被上訴人 朱兆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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