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6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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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小字第649號
原 告 謝全坤
被 告 李源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各按附表編號2至9「票面金額
」欄所示之各筆金額,各自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9萬元,及各依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04
年8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被告已於同年7月1日還款1萬元
而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元,及各依附表編號2至
9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
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面
額各均為1萬元,合計8萬元,並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
票8紙。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竟均未獲清償,被告尚積欠
原告票款8萬元,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抗辯以:原告所提出之本票確係伊所開立用以支付原
告工程款,伊有開立本票17紙予原告,伊並非故意拖欠,伊
有清償原告之誠意,惟伊現在工作及生意不好,經濟困難始
未如期給付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
,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本票未載
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3條、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次按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款承兌人同。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
載明時,定為年利6釐;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
,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21條、第28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9之本票8紙予原
告,惟到期均未獲清償等情,已據提出本票8紙為證,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被告既為發票人即應負清
償責任,被告以其目前經濟狀況不佳為抗辯,尚屬無據。
從而,原告本於前開規定,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8萬元,及各依附表編號2至9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
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
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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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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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據號碼│發票人│票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
││││(民國)│(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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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658901│李源勝│103年9月22日│10,000元│10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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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H658902│李源勝│103年11月5日│10,000元│10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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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H658903│李源勝│103年12月5日│10,000元│10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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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H658904│李源勝│104年1月5日│10,000元│10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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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H658905│李源勝│104年2月5日│10,000元│10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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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CH658906│李源勝│104年3月5日│10,000元│10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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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CH658907│李源勝│104年4月5日│10,000元│10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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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CH658908│李源勝│104年5月5日│10,000元│104年6月5日│
├──┼────┼───┼──────┼─────┼──────┤
│9│CH658910│李源勝│104年6月5日│10,000元│10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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